(2017)吉0106民督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王兵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兵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06民督175号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姝琪,经理。被申请人:王兵,男,197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王兵给付物业管理费1070.6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欠款的有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王兵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春恩思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070.6元,并应承担诉讼费用16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