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4379潘勇英与王丽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勇英,王丽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379号原告潘勇英,女,1975年3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王丽明,男,1973年7月3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1-1号常发商业广场5栋1701-1705室。法定代表人石森焱,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英与被告王丽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勇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勇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勇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勇英负担。审判员 杨水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