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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吕全利、陈美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吕全利,陈美玲,邵文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住所地,汝南县汝宁镇鸡鹅口,组织机构代码:87615398-4。法定代表人:张忠,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红燕,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吕全利,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陈美玲,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被告:邵文亮,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第二初级中学教师,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案由:金融合同纠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告吕全利、陈美玲、邵文亮金融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冯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