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桥信用社与张惠珍、汪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桥信用社,张惠珍,汪贵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413号申请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桥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张汝鹏,该分社主任。住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鹏,该社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惠珍,女,1973年10月6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汪贵平,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板桥信用社与张惠珍、汪贵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惠珍、汪贵平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明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