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746号原告:吴某,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被告:程某,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孟村县,。吴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