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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来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来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第1507号罪犯张来印,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2006)南市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来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来印等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8926.91元。被告人张来印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6日作出(2007)桂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22日入监狱服刑。2009年6月2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24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1年8月31日、2013年11月6日经本院分别裁定共减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4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撤销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提出,罪犯张来印于2013年9月有殴打病犯,食用自制食品等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9月9日作出《南宁监狱关于对管理改造罪犯张来印过程中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南狱通〔2016〕101号),通报罪犯张来印违规情况及撤销其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2016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作出《南宁监狱关于撤销罪犯张来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彰的决定》(南狱通〔2016〕108号),撤销罪犯张来印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关于撤销罪犯张来印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的批复》(桂狱教〔2016〕42号),撤销罪犯张来印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鉴于罪犯张来印被撤销的行政奖励是作为2016年提请减刑的重要依据,且违规行为是发生在裁定宣告前,提请减刑的事实依据已发生变化。为此,建议撤销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刑更839号对罪犯张来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事裁定。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来印在服刑期间,自2013年8月起至2015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180.5分,评为2013年、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张来印予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桂01刑更83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来印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6年9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作出《南宁监狱关于对管理改造罪犯张来印过程中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南狱通〔2016〕101号),撤销罪犯张来印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2016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作出《南宁监狱关于撤销罪犯张来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彰的决定》(南狱通〔2016〕108号),认定罪犯张来印于2013年9月有殴打病犯、食用自制食品等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不符合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评先条件,决定撤销2014年给予罪犯张来印的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彰;2016年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作出《关于撤销罪犯张来印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的批复》(桂狱教〔2016〕42号),同意撤销罪犯张来印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称号,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该犯违纪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监狱评审委员会记录、《南宁监狱关于撤销罪犯张来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表彰的决定》、《南宁监狱关于对管理改造罪犯张来印过程中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关于撤销罪犯张来印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称号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狱情分析报告、南宁监狱罪犯违规记录本、监狱的询问笔录、本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来印于2013年9月有殴打病犯等违反监规的行为。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监狱作出决定,撤销罪犯张来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作出批复,同意撤销罪犯张来印2014年度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称号。故本院在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桂01刑更839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张来印悔改表现突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不当,应予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桂01刑更839号对罪犯张来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刑事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闭燕华审判员  朱菲菲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英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