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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行审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筏头铜岭农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德清筏头铜岭农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1行审374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917-X。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德清筏头铜岭农庄,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注册号:330521601000727。经营者:方卫斌,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16]2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德清筏头铜岭农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德土资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擅自占用坐落在德清县莫干山镇瑶坞村铜岭水库地段646.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建造房屋和破坏地面,目前用于德清筏头铜岭农庄的经营。已建成房屋一幢,建筑占地面积162.82平方米,水池面积7.96平方米,已破坏(碎石)面积291.29平方米;已破坏(鹅卵石)面积109.13平方米;已破坏(水泥)面积75.36平方米。经勘测认定,该项目选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详查图斑确定原地类面积为林地面积646.56平方米。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莫干山镇瑶坞村退还非法占用的646.56平方米土地;2、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场地平整;3、罚款。处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164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2017年6月28日,申请人作出德土资催字[2017]630号催告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为证明其处罚决定法定执行效力,申请人提交了如下材料:1.询问笔录;2.违法用地现场照片;3.德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图;4.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德土资罚字[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2、该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罚部分由德清县莫干山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实施;3、该行政处罚决定财产罚部分由本院负责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静代理审判员 叶 江人民陪审员 沈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依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