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齐中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齐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齐中柱,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