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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齐中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齐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92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永建热能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爱兰,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齐中柱,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国艳审判员  武 静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