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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6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褚元、王步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褚元,王步良,山东璎轩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财保99号申请人:褚元,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王步良,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山东璎轩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夏镇街道商业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61989756U。法定代表人:王步良,董事长。申请人褚元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微山县人民政府返还给被申请人山东璎轩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244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褚元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褚元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微山县人民政府返还给被申请人山东璎轩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土地补偿款244000元。案件申请费1740元,由申请人褚元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珍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