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天军、潘碧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68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临湘市政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晓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天军,男,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潘碧山,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天军、潘碧山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天军、潘碧山已按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2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