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73号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北路2001号大院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67796C。法定代表人:陈存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告:淮南市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48534117-9。法定代表人:张宝玉,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大通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环亮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