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桂艳与聂红、朱峰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艳,聂红,朱峰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055号原告:张桂艳,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聂红,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被告:朱峰燕,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张桂艳与被告聂红、朱峰燕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艳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桂艳负担。审判员 梁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嘉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