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文来、阮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文来,阮英霞,赵文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1607号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韩秀田,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克盈,联社职工。被告:赵文来,男,生于1973年3月18日,住淅川县。被告:阮英霞,女,生于1969年5月4日,住址同上。被告:赵文训,男,生于1977年12月5日,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文来、阮英霞、赵文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文来、阮英霞、赵文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淅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王建钊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