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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5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赵妍娜与石二磊、吴亚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妍娜,石二磊,吴亚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5088号原告:赵妍娜,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涛,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二磊,男,汉族,1988年7月2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被告:吴亚静,女,汉族,1983年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荥阳市。原告赵妍娜诉被告石二磊、吴亚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妍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妍娜负担。审判员  张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