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616号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胜利街十二区。法定代表人:顾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昌奎,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康正,总经理。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化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