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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胡莉萍,胡平凡,赵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中山西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27298073-5。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凯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红碑路3号信息大厅三楼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43956-2。法定代表人:胡莉萍。被执行人:胡莉萍,女,197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胡平凡,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柳州市。被执行人赵珊,女,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2执9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珊在中国工商银32×××33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5564.5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世聪审 判 员  陈通福代理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