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终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新凯与谭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凯,谭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终28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凯,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华生,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京海、薛伟芳,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新凯因与被上诉人谭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30日向上诉人王新凯送达了预缴上诉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7580元。上诉人王新凯逾期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王新凯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新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曲 洁审 判 员 袁 文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邓静瑜书 记 员 吴崇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