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张红民、韩玉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张红民,韩玉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府西街9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红民。被执行人韩玉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1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张红民、韩玉翠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14767.62元(含诉讼费、利息、保全费、执行费),及利息(按照本金201460元为基数,以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方法计算)。二、查封被执行人张红民、韩玉翠所有的发动机号为FB25Y024143号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蔡保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跃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