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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夏某1与夏某2、米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某1,夏某2,米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8号申请人:夏某1,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义,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某2,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米某,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夏某1与被申请人夏某2、米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