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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磊与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10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山西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旧晋祠路二段。法定代表人:王旭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6)晋0110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国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