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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贾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贾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贾淼,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菏泽开发区,现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淼名下有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大屯社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7××77),即菏泽市2016-2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有房屋拆迁补偿款收入(丈量编号31-36,现在其妻子刘凤霞名下,身份证登记为刘风霞,公民身份号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淼名下位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大屯社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7××77),即菏泽市2016-2旧城区改建项目(二期)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收入(丈量编号31-36,现在其妻子刘凤霞名下,身份证登记为刘风霞,公民身份号码2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