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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与何才喜、杨春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才喜,杨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2执917号被执行人:何才喜。被执行人:杨春梅。关于被执行人何才喜、杨春梅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鄂襄城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才喜、杨春梅的银行存款各1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