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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19号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高旺,总经理。被申请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张绍辉,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47713.45元或者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银行存款2647713.45元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647713.45元。二、冻结申请人吉林省大方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7713.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