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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成都金贝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与成都祥之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贝代理记帐有限公司,成都祥之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393号原告:成都金贝代理记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晖中街**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刘菲,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祥之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祥云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罗军。原告成都金贝代理记帐有限公���与被告成都祥之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金贝代理记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金贝代理记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