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随义与被告黄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随义,黄振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809号原告:贾随义,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黄振西,男,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随义与被告黄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随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随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随义负担。审判员 赵跟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