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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贾随义与被告黄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随义,黄振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2809号原告:贾随义,男,194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被告:黄振西,男,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随义与被告黄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随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随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随义负担。审判员  赵跟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