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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岳仁昆与李恩喜、谢孟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仁昆,李恩喜,谢孟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岳仁昆,男,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委托代理人岳茂洋,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李恩喜,男,1962年12月9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被执行人谢孟全,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仁昆与被执行人李恩喜、谢孟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恩喜、谢孟全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希奎审判员  程志远审判员  吕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