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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终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忠念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念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终442号原公诉机关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念,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2004年9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9月29日被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4年11月30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日因本案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张仁东,黑龙江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双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忠念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黑01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李忠念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李忠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忠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3刑初20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天鹰审 判 员 张国栋审 判 员 李雪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牛若男书 记 员 赵 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