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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王彩光与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光,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3990号原告:王彩光,男,1949年9月27日出生,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童燕龙,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兰溪市游埠镇坭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68072911XA。法定代表人:刘春美,执行董事。原告王彩光诉被告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建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彩光及其委托代理人童燕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彩光诉称,其受雇于被告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因被告经营不善,拖欠原告工资272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7200元。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诉称事实清楚,有经兰溪市游埠镇劳动保障所核对的,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所欠工资汇总表、庭审笔录和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彩光工资27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由被告兰溪市春光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倩靓?PAGE?-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