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代志民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志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志民,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住七台河市。2017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志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志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0时8分,桃山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桃山区九井与861之间路段,看见一辆出租车与摩托车肇事,出租车逃逸”,接到指令后,大队值班民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在赶往事故现场途中与报警人电话联系,报警人称:“并没有目睹事故的详细过程,猜测出租车逃逸。”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后,立即对周边监控进行查找、调取,发现摩托车是自己摔倒,摩托车驾驶员昏迷已被送往七台河市人民医院抢救。随即民警前往七台河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病房发现驾驶人代志民有酒驾嫌疑并抽取血样。经检验,代志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1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同年5月19日,被告人代志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代志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志民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到案后能自愿认罪,酌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志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始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鹭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