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与常爱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常爱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859号原告: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四海镇楼梁村32号,注册号:110XXXXXXXX7041。法定代表人夏俊国,总经理。被告:常爱玲,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退休工人,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朗彤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沙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