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迈塞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兴润印花厂、张朝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迈塞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兴润印花厂,张朝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4791号原告:东莞市迈塞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余屋工业区勿松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37990554。法定代表人:张新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威,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徐海,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兴润印花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新兴村新兴桥头边,注册号:440582600285908。被告:张朝滨,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东莞市迈塞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兴润印花厂、张朝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迈塞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潮阳区谷饶兴润印花厂、张朝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98.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迈塞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应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