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市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万星阿帕特七号。法定代表人:林凤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950号。法定代表人:李一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吉0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解除原告吉林市融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关于债权转让的补充协议》;二、被告吉林市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9日前给付原告吉林市融盛小额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7万元及借款本金1027万元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经查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2、经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3、经调查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开办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4、经调查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提供了吉林市佳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其一是本院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案件,此案因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暂未执结。其二是本院正在审理的破产案件,本院已将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送达财产管理人,待分配财产后进行处理。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待债务人能够履行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本件共2页,印9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