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治江与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江,李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684号原告:李治江,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彬,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治江与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治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治江负担。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润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