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新昌、马大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新昌,马大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1782号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580105318C。法定代表人:杨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小永,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昌,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库区,被告:马大平,女,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宜地房地��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昌、马大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安庆宜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宜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