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文智与周桂荣、孙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文智,周桂荣,孙泽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3民初2097号原告:吕文智,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桂荣,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孙泽浩,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吕文智与被告周桂荣、被告孙泽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4万元整;2.两被告以14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0%计算支付利息;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1月1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息20%,到期一次性付清。为此两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支付了2万元的利息并提出继续使用借款。之后两被告没有按期还款支付利息。2016年2月2日,双方对账后两被告承诺于2016年内还清借款14万元(含2013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二年的利息4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逾期利息主张:本金10万元。截至2016年2月2日,原告主张期内利息4万元。逾期利息主张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两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2012年11月12日借条复印件1份,2016年2月2日借条1份,账户明细1份,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所作询问笔录1份,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推定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是真实的。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吕文智14万元,2016年内还清。原告在庭审中另提交2012年11月12日的借条复印件一份,内容显示:今借到吕文智现金10万元,年息20%,到期一次付清,时间为一年,借款人处由周桂荣、孙泽浩签名。原告陈述,借款本金为10万元,原告在两被告于2016年2月2日出具新借条后将原先借条归还两被告,故只提交复印件。2.原告提交吕文智账户明细一份,显示2012年10月21日账户取款12.4万元。原告庭审中陈述,其中10万元交付给两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自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交的借条、账户明细等证据系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直接证据,据此本院足以认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双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两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原告主张截至2016年2月2日的期内利息4万元,以及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元的年利率20%计算的逾期利息,符合借款合同约定,未违反国家有关民间借贷限制性借款利率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吕文智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关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桂荣、被告孙泽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利息4万元。二、被告周桂荣、被告孙泽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10万元的年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500元。保全费132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13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孙勤英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柳佳佳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