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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锐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曹锐鸿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569号申请人: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一怀,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军,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东杰,系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锐鸿。申请人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名公司”)与被申请人曹锐鸿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环名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823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环名公司申请称:一、环名公司与曹锐鸿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二、环名公司从没有招聘过曹锐鸿,也没有与曹锐鸿签订过类似“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仲裁裁决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法律适用错误。为此环名公司申请:撤销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8233号仲裁裁决书。曹锐鸿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问题,本案并不存在“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环名公司以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申请撤销裁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曹锐鸿是根据环名公司的招聘信息应聘入职,入职后双方也并未明确约定排除环名公司的用工主体地位,仲裁裁决认定曹锐鸿是与环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理据充分,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环名公司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其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8233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环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欣谢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