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章春弟姜发贵公民身份号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发贵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849号被拘留人:姜发贵公民身份号码:×××4119本院在执行章春弟;唐金标;唐征槐;唐金平与姜发贵(2017)浙0127执1849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姜发贵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