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执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立华,朱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7执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景县亚夫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社董事长。被执行人贾立华,男,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景县。被执行人朱泽营,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立华、朱泽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9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3922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56358元,结算执行费964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27民初146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东执行员 徐金刚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