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韦良棉、李爱珍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良棉,李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韦良棉,男柳城县马山乡。被执行人李爱珍,女,1952年8月8日出生,壮族柳城县马山乡。申请执行人韦良棉与被执行人李爱珍的物权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1日作出的(2017)桂0222民初1338号民事裁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爱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良棉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爱珍排除妨碍,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爱珍在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马山支行2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9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石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梧毅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