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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作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8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丽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胜,甘肃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作武。再审申请人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与被申请人陈作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终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华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华电公司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华电公司申请所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其主张在二审期间已全部提出,二审判决均已作了详尽阐释,现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再审,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华电公司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银华电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 鲁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柯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