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385号原告:杨某。被告:章某。原告杨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某以和被告章某已经私下达成离婚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周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时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