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兴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崔兴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1443号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士海。委托代理人:李力。委托代理人:关忠。被告:崔兴会。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兴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以被告崔兴会不是供热主体,供热主体应为桦南县鸿汇实业有限公司,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南协联报春热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佳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