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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丽影、蒋天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丽影,蒋天欣,蒋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929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席,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汝泽光,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韩丽影,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蒋天欣,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蒋翠荣,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丽影、��天欣、蒋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