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丽影、蒋天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丽影,蒋天欣,蒋翠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929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文州路630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席,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汝泽光,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韩丽影,女,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蒋天欣,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蒋翠荣,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丽影、��天欣、蒋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