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63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元友申请执行韦胜昌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元友,韦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2执85号申请执行人:罗元友,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韦胜昌,男,1969年6月21日生,侗族,农民,贵州省榕江县人。本院在执行罗元友与韦胜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韦胜昌兑现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查明:被执行人韦胜昌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有一辆东风日产牌轿车已抵押给一肖姓债权人;在榕江县古州镇场坝东路30号有一块约180m²宅基地(系其兄弟四人共同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属其兄弟四人共有财产)。查韦胜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封安允审判员  杨秀武审判员  林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昌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