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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曾永健、曾志宁等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健,曾志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温铨洪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3189号原告:曾永健,男,汉族,197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曾志宁,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梁杰、梁杰飞,系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下东村。负责人:曾海明,村民小组长。第三人:温铨洪,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永健、曾志宁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新桥村委会下东村民小组、第三人温铨洪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永健、曾志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由原告曾永健、曾志宁负担。审判员  郭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