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管士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士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士杰,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濮阳市南乐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取保候审。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未检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士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志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士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12时左右,被告人管士杰驾驶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号挂车,沿G22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封市祥符区曲兴镇东田村路口时,与同方向在前由王巧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王巧云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郑梦怡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管士杰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同车人王某(车主)拨打110报警,管士杰拨打120并跟随救护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随办案民警到祥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告人管士杰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管士杰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士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士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管士杰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伤者采取救治措施,后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害方得到赔偿后对管士杰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南乐县司法局对管士杰进行了社会调查,管士杰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士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国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闪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