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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人民法院、谢华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人民法院,谢华云,颜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华云,男,壮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颜文强,男,壮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47号中,经“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车辆等。只发两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但不宜强制执行。目前,两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1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