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人民法院、谢华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人民法院,谢华云,颜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华云,男,壮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颜文强,男,壮族,住所地广西陆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47号中,经“四查两查”查银行、查工商、查车辆等。只发两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但不宜强制执行。目前,两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14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