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5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5729杨英与潘有才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英,潘有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729号原告杨英,女,1981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潘有才,男,1983年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吴中区武家浜**号,现住无锡市xx都市。原告杨英诉被告潘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英诉称2015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共计向其借款人民币310400元。中间归还过共计150000元。后就未归还过款项。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0400元。被告潘有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潘有才长期居住在无锡市××都市花园××室,并同意本案移送至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本案应当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