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马谊泉、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金刚,马谊泉,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11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金刚,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吉林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谊泉,乾安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乾安县乾安镇。负责人:付爱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金刚因与被上诉人马谊泉、吉林省顾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顾家乾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金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明,被上诉人马谊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顾家乾安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金刚于2017年8月24日以“与马谊泉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金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70元,本院减半收取2285元,由王金刚负担,本院退还给王金刚228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