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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法海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86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法海,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籍贯河南省西华县,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于2017年8月18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法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法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法海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到泛区农垦大道红枫叶酒店前时撞到付某停在大道西侧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后尾部,造成王法海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法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王法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法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法海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付某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王法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泛区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西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河南泛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法海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法海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法海系初犯、偶犯,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法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连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明 来自